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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2节(2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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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取消,都是历史的必然,不存在对错的问题。

不过在人民公社体系下权力的高度集中,对人力物力的强大支配力,对农业基层的有效控制力,对商毅现阶段的发展来说是极有吸引力的。可以说在现阶段里,人民公社制度在理论上还是利大于憋的。而且在另一时空里天朝建国之初,生产力水平比现在也高不到那里去,因此当时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,现在也能实行。当然人民公社制度是否真的有用,还是要看试行之后的效果。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。

同时商毅并不打算完全照搬另一时空里的人民公社制度,毕竟他看中的不在于农业生产而是民政管理,只是希望人民公社制度可以有效得把农村的行政、民生、治安、教育、军事都整合在一起,形成一个能够有效控制,又完全依附于自己的农村基层组织。而且为了改进人民公社制度使农业生产率不断下降。商毅也和众人讨论,并结合后世的一些修改,而制定出的新人民公社制度。

首先商般确定,人民公社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农村基层行政,在体制上接受商毅属下的民政司的领导,而在具体事务上接受各个专业司的领导。人民公社行政上隶属海盐县管辖,但在公社成立之初,仍然将由民政司直接管理,以后再移交,主要的具体规定有:

一、这个人民公社定名为第一人民公社,将马家寨改名为马家村,成为第一人民公社的机构驻地。公社管理体制采用三级管理:公社-村-社员小组。社员小组是最基本的单位,每十到十五户组成一个小组,组内有正副组长,负责政令的传达、督促,对社员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管理。

村为高一级政权,每村的人口必须达到三百户以上,五百户以下,户籍不足,则以就近的原则,与其他的村子合并,设有村委会,设村长一人,副村长一人,文书一名,村委会下设生产大队、民兵组、妇女组、牲口机具组。管理全村的生产组织,派工管理,民兵训练,统一使用大型农业机具和牲口。

村委会由本村自行选举产生,毎户一票,三年一换。换届将在公社的监督下进行。每年对村委会进行一次信任投票,达不到六成票数,即重新选举村委会。

公社最高级行政单位,设有社部、财务科、生产科、宣传科、民兵队、妇联、卫生站、学校等一系列行政和科教文卫部门。公社的管理人员均由民政司指任,以后将逐步移交给地方县政府管理,不过目前还缺少足够的专业人员,只能逐步完善起来。

二、公社采用户籍制度。以户为基本单位,生产、分配、税收也都以户为单位,单身汉也要自立门户。

口无论男女老少都称为“社员”。社员中十八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和十八至四十岁的女性,称为全劳动力。十三至十七岁、四十六至六十岁的男性和十三至十七岁、四十六至五十五岁的女性,称为半劳动力。不在此年龄段内的称为辅助劳动力。

社员在公社内,将享有住房、上学、医疗等免费权利。但也为出工、参加民兵、入伍参军等义务,在原则上,每个半劳动力和全劳动力男女,除非招工、参军或者上学,都必须参加公社的指定派工,在出工期间,社员的饮食都由公社负责,异地出工,还将提供住宿,并根据用工情况,给予相应的工资。如果辅助劳动力愿意参加派工并能完成的,同样可以获得工资,但是对出工不做具体规定。

非出工的时间,社员可以自行安排工作,公社不予干涉。

三、重新丈量土地,重新分配,每户以四口人的标准,将分配三十亩的基本土地,毎多一个全劳动力可赠加两亩,多一个半劳动可赠加一亩,但以三十六亩为上限。不足四口人标准,以四口人计算,家中人口较多,可以分家增立户藉,获得分配的土地。但同时也规定,在分家时候给予土地的只限于已婚夫妇,单身男女分家的,可以立户籍,但不能享受分配地,必须等结婚之后,才能分配土地。

家里以有土地的,有地契为准的,公社都将承认,没有地契,只要公社调查属实,也将予以承认。而拥有土地不足三十亩,则赠加到三十亩基本土地,并享受赠加土田;超过三十亩,不足四十亩,则不在分配基本土地,但仍可享受赠加土田,上限是十亩。超过四十亩则不分配赠加田亩。

分配的土地为各户的为私有土地,统一称为自留地。在自留地种什么,一半由户主自己决定,一半由公社指定。但税收将以自留地的全部田产数量为基础计算,同时自留地也可以继承,出租、买卖、转让。但必须经过合法手续,否则将视为无效。

另外盐村不参与分地,另行安排。

四、剩余土地在未分配出之前,都为公有土地,由各村的村委会组组社会小组人员进行统一派工耕种,收入按三三分配,即三分之一上交政府,三分之一上交公社,做为公社的派工工资,其他部门、福利的资金来源,三分之一村里保留,由村委会进行统一分配使用。但公社和村季会使用分配资金,必须明文公开,每月交纳一份财政报表,接受所有社员的监督。

五、对于新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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